正保会计网校--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税务网校

企业财税会员更多服务>>

您的位置:正保会计网校 > 税务网校 > 纳税辅导 > 增值税 > 正文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销售额如何界定

2014-09-23 10:31 来源:珠海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公司是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又同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请问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年应税销售额是按500万元还是80万元标准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所以,贵司既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又兼营货物批发零售业务时,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hwk
办税日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