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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运输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4-06-13 13:58 来源:贺焱 胡海啸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案例分析

某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提供运输服务,取得收入200万元。当期发生如下费用和支出:

1.购买运输车辆价款11.7万元,进项税款1.7万元;

2.购买汽油价款23.4万元,进项税款3.4万元;

3.支付电费1.17万元,进项税款0.17万元;

4.支付水费1.17万元,进项税款0.17万元;

5.发生维修费11.7万元,进项税款1.7万元;

6.采购电脑1.17万元,进项税款0.17万元;

7.办公用品支出0.585万元,进项税款0.085万元;

8.购买小汽车58.5万元,税款进项8.5万元;

9.取得仓储费专用发票9.54万元,进项税款0.54万元;

10.取得装卸搬运费专用发票6.36万元,进项税款0.36万元;

11.取得委托其他运输公司转运取得的运输费专用发票11.1万元,进项税款1.1万元;

12.委托广告公司设计公司LOGO取得文化创意服务费专用发票1.06万元,进项税款0.06万元;

13.取得高速公路过路过桥收费7020元,在外地加油取得加油费普通发票1.053万元。

“营改增”后,该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分析:该公司2014年3月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7+3.4+0.17+0.17+1.7+0.17+0.085+8.5+0.54+0.36+1.1+0.06=17.955(万元)。

过路过桥费7020元和外地加油费取得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应缴增值税=200÷(1+11%)×11%-17.955=1.8648(万元)。

操作提示

◆增值税实行先认证后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字〔2013〕106号)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例中,该企业购进小汽车负担的8.5万元税金可以从销项税金中抵减。

◆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进项来自燃油、维修等,加强车辆固定资产改造和更新,以及日常取得稳定的进项税额尤为重要。

◆上例只说明进行运输车辆等固定资产更新、日常进项税额取得比较平稳的企业的情况,个别企业没有车辆等固定资产更新计划、人力成本过高、不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等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方式纳税,按季度申报,适用3%的征收率。

◆连续12个月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否则其收入按增值税适用税率11%征税,并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发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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