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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最新税收政策

2015-07-08 09: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小微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和创新的重要源泉。加强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减轻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添社会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民生改善。当前,国家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不断取消相关税务行政审批,简化税收管理程序,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充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分五个部分解读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以下为第三部分: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和主动就业

就业是民生之本。自2002年起,我国以扶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开端,实施了多轮积极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政策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税收支持力度不断加强。2014年4月,国家明确了新一轮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对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定额8000元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新增加的实际招用失业1年以上的人数按定额4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通过企业安置就业的,可以比照执行上述政策。2015年初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部等部门进一步简化了高校毕业生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不再需要申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以充分释放政策效应。此外,国家对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也制定了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

2015年4月21日,国务院部署进一步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决定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并将部分中关村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这将有利于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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