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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的解析

2015-08-12 10:3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明确了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你知道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都有哪些吗,今天小编特别给大家梳理了一下,以供大家学习。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对单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市政府批准于2006年下发了京财税[2006]947号《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规定参考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五、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房产税政策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法规库,本人未查询到有专门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但是在地方性的政策规定中,有部分省市对此有专门的相关规定。

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发布了第7号公告《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其他地方性政策规定还有山东地方税务局下发的鲁地税函〔2008〕10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产税的减免也有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梳理的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至于各省市税务局如何落实,相关减免手续的规定,您可以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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