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31 14:32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5]144号),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该通知规定执行。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二、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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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文件: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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