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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工商管理知识点预习: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6/02 11:29:01 字体:

2015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时间:11月7日,经济师考试报名集中在6-8月,2015年经济师备考已经拉开帷幕,网校整理了经济师考试中级工商管理专业预习资料,供大家预习参考,祝大家梦想成真!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公司的最高决策权。

(一)股东大会的性质及职权(掌握)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职权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种类与召集

1.股东大会的种类(熟悉)

股东大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两种。

股东年会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①董事人数不足法律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熟悉)

(1)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①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②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和主持。

(2)股东出席会议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3)临时提案的提出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则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会议的决议方式(掌握)

(1)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股东所持股份是股东权的计算依据。

一股一权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行使股权的重要原则。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表决方式

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绝对多数通过。

(3)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举例分析】

例题:某股东100股,选5个董事,有效表决票数(表决权)500(1005):可400、100投给2位董事;也可以300、50、50、50、50投给5位董事。

【注】我国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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