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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人力常考知识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09 11:24:10 字体:

网校小编特整理了中级经济师人力专业考试常考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2016年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

A.工会

B.劳动者

C.劳动行政部门

D.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所以本题选A.参见教材P241.

【知识点扩展】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用人单位因实施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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