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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经济师工商专业备考知识点:知识产权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整理 编辑: 2015/12/15 11:33:37 字体:

2016年经济师考试备考已经起航了,网校小编根据往年的试题整理了经济师考试工商管理专业常见的一些知识点,希望对您备考经济师有帮助!

【试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界定的知识产权包括( )。

A.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

B.关于未披露信息的权利

C.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D.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E.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答案】CDE

【解析】本题考查知识产权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把知识产权界定为: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②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的权利;③关于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的权利;④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⑤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⑥关于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⑧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参见教材P170.

【知识点扩展】

知识产权管理

(一)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把“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Trips协定》对其适用的知识产权类型采取了列举式,即穷尽式地列举了其所适用的各类知识产权,对于此外的知识产权不予适用。这些知识产权包括版权和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识、工业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和未披露信息,并对协议许可中的反竞争行为的控制做出了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把知识产权界定为: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的权利;③关于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的权利;④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⑤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⑥关于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的权利;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⑧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我国承认并以法律形式加以保护的主要知识产权为:①著作权;②专利权;③商标权;④商业秘密;(D其他有关知识产权。

下面主要介绍版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1.版权(著作权)

版权作为确立作品专有权的保护形式,从15世纪中叶算起,已有500多年的历史。版权自产生之日起就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世界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典》规定:所有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都是相同的,即自作品出版之日起14年。后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给予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50年。从此这一模式开始流行于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机关依据专利法授予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期,一是随其保护对象的不同而异,一般而言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较长,15-20年不等,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较短,通常低于10年;二是专利保护期限的长短与经济和科技发展状况相联系,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一般较长,而发展中国家的专利保护期限一般较短。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此外,专利权体系各国标准也不尽相同。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专利权体系采用的标准是只要研究者证明是他们首先发明的就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即发明在先原则);而欧洲采用的标准是谁先申请就给予其专利权保护(即申请在先原则)我国采用的体系与欧洲相同,gp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商标权

注册商标是一种识别公司产品的独特名称、标志或符号。商标权是一种集合的概念,包括商标所有权和与之相联系的商标专用权、商标禁止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续展权以及质押权等。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4.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菅信息。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关系

(1)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技术创新的发生而产生,又随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而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首先,技术创新促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技术因素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愈来愈突出。技术本身成为一种比任何自然资源都更为稀缺和重要的资源,并且这种资源如同资本、劳动力一样都在市场上流通。但技术创新成果由于其无形性和低成本的传播费用导致极易被扩散和被他人无偿使用,使技术创新主体蒙受巨大损失,因而也无法收回其预期的投资利润,从而严重挫伤其进行技术再创新的积极性。因此,在客观上要求人们寻求一种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依法保护技术创新主体的创造性智力成果。

其次,技术创新也推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知识产权制度从创立至今,并非一成不变。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因素很多,但主要因素是技术创新。

(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是把智力成果当作财产来保护,以国家法律形式赋予知识产品所有者或创造者在一定期限内对知识产品排他的专有独占权,独享此成果的经济效益。当这种利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使用法律赋予的手段进行维护与救济。因而,知识产权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一种内在的动力机制和一个外部的公平竞争法律环境,对促进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等构成,由于各专门法基本功能不同,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也不同,对高新技术保护的效果和方式具有明显的差异,因而,企业必须确定采用何种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1)考虑取得技术权利的排他性程度。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又称垄断性、独占性,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专有的权利。专利权具有很强的排他性,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和授权,他人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銷售、许诺銷售或进口该专利产品或使用该专利方法获得产品。《商标法》在保护商品名称方面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但很难保护技术本身;《著作权法》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延及思想、产品、方法、公式、工艺等。对于采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技术秘密,他人完全可以以合法方式通过研究开发或者采用反向工程获得该项技术;采用技术措施也可以保护知识产权,如加密法、软件锁、防火墙等,但随着解密技术的发展,其排他性也会逐渐减弱。因此,以取得技术排他权为目标,企业选择的优先顺序是:《专利法》《技术秘密保护》《著作权法》《合同法》《商标法》。

(2)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因素。所谓知识产权费用是指取得、维持、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即采取保护措施的费用,以及相关的申请费、维持费、审查费、诉讼费等。在实施的过程中,专利的保护费用最高,其次是商标、技术措施、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因实行自动获得权利的制度,除了计算机软件外,一般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因此,若考虑知识产权费用因素,选择的顺序是《著作权法》《技术秘密保护》《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

(3)考虑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均为10年。超过各自规定的年限,就不再称为专利了,也不再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从而成为公用物品。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期满前可以续展10年,并且也可以一直续展下去。如果期满前不办理续展手续,注册商标权也就自动失效了。这是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同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较复杂,其修改权、署名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均不受时间限制,但作品的使用权、发表权、获得报酬的权利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企业采用何种方式保护其知识产权视当时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而定。

(4)考虑知识产权的风险因素。知识产权的风险,是指技术成果被竞争对手取得并在市场上竞争的可能性。专利保护的风险最低,技术秘密保护的风险也较低,但《版权法》的风险却较大,《商标法》的风险最大。物理技术保护的风险取决于保密技术本身的可解密性,风险也是很大的。因此,若以减少风险为目标,选择的顺序是:《专利法》《技术秘密保护》《著作权法》《商标法》。

企业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力图在最佳的排他性、费用、保护期、风险决策基础上,采用最佳方案,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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