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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复习备考知识,希望本文能够帮助您更加全面备考2014年的经济师考试,预祝您取得好成绩!
一、增值税的概念
以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 基本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其中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 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
1. 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举例:王府井百货大楼在销售电脑的时候,送货上门,电脑属于有形动产,应征收增值税;送货上门属于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所以这一行为涉及到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2. 税务处理——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应用举例:(1)国美电器销售电器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邮电通讯企业提供通讯服务的同时销售手机,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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