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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编辑:wangweina 2019/04/26 10:57:34 字体:

摘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文中提到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考试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为推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 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2、 发送电子邮件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

附件:1.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3月27日

附件1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专业人员,释放经济专业人员创新活力,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经济领域各行业特点,突出现代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引导经济专业人员提高能力素质,提升职称评价与现代经济活动的契合度,满足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对于专业人才的新需求。

2. 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3.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巩固经济领域人才评价改革成果,总结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及新兴经济业态的人才支撑。

4. 坚持以用为本。围绕用好用活人才,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促进职称评价制度与各类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相衔接,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二、 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强化监督管理等措施,形成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经济专业人员的职称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 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职称名称依次统称为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工商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工商管理员、助理工商管理师、工商管理师、高级工商管理师、正高级工商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人力资源管理员、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知识产权员、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专业,如经济员(金融)、经济员(财政与税收)等。

2.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新兴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或合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完善评价标准

1.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鼓励经济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积极投身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2. 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按照专业分类,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创新和引领作用。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3.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 丰富评价方式。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方能参加职称评审。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考试机构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评审客观公正。

2. 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鼓励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符合条件的市地和企事业单位。选取生产实践、行业管理等领域的权威专家,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严格落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可按照国家公布的经济考试专业进行,也可整合后按经营管理、财税金融、人力资源等专业类别,分类开展评审。

3. 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依托具备较强服务能力和水平的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吸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特别是非公领域企业代表作为评审专家,组建经济系列社会化人才评价机构。畅通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积极推进经济系列社会化评审工作。

4.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注重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工作业绩、创新成果和社会贡献。对创新经济活动方式、构建经济新业态、推动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

1. 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和职称评价结果,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做到以事择人、人岗相适。建立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2. 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相关部门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完善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减少各类证明材料,简化各种审核程序,规范评审工作流程,提高评审工作效率,为经济专业人员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提供便捷服务,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强化监督管理

1. 加强职称评价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考试机构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要责令进行整改;职称评审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过程公平公正、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要责令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2. 严格审核参评人员资格。对重大经济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剽窃他人成果,抄袭论文、考试作弊或学术造假的;受到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的存在其他有悖经济职业道德的行为的经济专业人员不得参评。

3. 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评审专家、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违规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专业技术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三、 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确保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地在改革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具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职业使命感,不断提高经济专业能力和实践水平。

三、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 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济员

1. 具有经济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业务技能。

2. 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整理,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3. 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二)助理经济师

1. 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 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大专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5年。

(三)经济师

1. 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 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 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4.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四)高级经济师

1. 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 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 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经济员、助理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 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重大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五)正高级经济师

1. 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 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 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 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 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具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学位和工作年限的限制。

五、 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主持省部级及以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技术改造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等,得到成功实施;

(三)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重大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或采纳,颁布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主持完成在行业领域内具有重大影响、得到有效应用的研究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代表成果;

(五)主持完成的经济领域相关研究项目、研究报告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并转化为实施方案;

(六)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七)出版的本专业学术著作或发表的专业论文,在经济领域产生较大影响,受到同行专家公认。

附件2

《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种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起草背景和过程

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立了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制度实施以来,对提高经济专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专业设置有待调整、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有待完善等问题逐渐凸显。

按照中央职称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2018初,我们启动了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围绕经济系列职称改革涉及的重点问题,赴多地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起草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初稿。2018年11月,我们在上海召开职称制度改革座谈会,就文稿进一步听取部分省市意见建议。会后,按照与会代表反馈的意见建议,经多次沟通研究,对文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 主要内容

《意见》突出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聚焦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共三个部分。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评价、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以用为本,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经济领域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第二部分是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扩展经济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适时调整专业划分,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经济专业人员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三是创新评价机制。按照不同层级特点,确定不同评价方法,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完善业内评价机制,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四是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使用有效衔接,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加强高级职称评审服务平台建设。五是强化监督管理,明确了申报人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等在职称评审中的责任,建立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并结合经济系列特点,明确了不得申报职称的具体情形。

第三部分是组织实施。《指导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稳慎推进改革、做好宣传引导等方面,对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 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健全制度体系。《指导意见》明确设置正高级经济师,扩展经济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打破人才成长“天花板”。按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和经济专业人员队伍分类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专业划分,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突出主要专业的特点,探索在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专业单列职称名称。

(二)关于完善评价标准。《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分类制定评价标准,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突出评价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适当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绿色通道。

(三)关于创新评价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按照不同层级特点,确定不同评价方法。初、中级实行考试评价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借鉴会计、统计、审计等相近系列经验做法,在副高级中增加考试环节,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正高级主要实行专家评审。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注重吸收应用研究、生产实践、行业管理等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委,完善业内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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