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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知识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兰克西 2020/09/22 15:17:40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注意】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允许抵扣

电子普通发票

“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3)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下列票据

①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注意1】纳税人取得旅行社、航空票务代理等票务代理机构依6%税率开具的代理旅客运输费用电子普通发票,是购进“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属于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作为抵扣凭证。

【注意2】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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