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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收购后事项(5.2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5/26 16:57:59 字体: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收购后事项(5.26)

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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