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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股份转让的限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09 09:51:52 字体:

只要有坚强的意志力,就自然而然地会有能耐、机灵和知识。正保会计网校精选了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让您在日积月累中圆梦中级会计师。

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股份转让的限制

1. 股份转让的方式

(1)记名股票: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提示】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2)无记名股票: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2. 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的限制①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注意】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性全部转让。
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注意】上述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买卖的限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 公司收购自身股票的限制(2019年变化)

法定条件 回购程序要求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①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②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①应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②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①依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4)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同上(3)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同上(3)

【提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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