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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19/08/15 14:25:5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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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制度

1. 代位求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司法解释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司法解释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因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依法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代位求偿的成立要件

(1)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司法解释四】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不得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

【司法解释四】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有权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2)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3)如果因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4)只有当被保险人未从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处获得赔偿或先向保险人索赔时,经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才有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的必要,代位权才得以产生和适用。

【司法解释四】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无权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提示】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四】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提示】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除外。

(3)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司法解释四】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该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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