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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8/03 18:32:56 字体:

想做一件事,就请马上开始!网校为大家整理了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学习从今天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开始!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1.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2)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2.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3.供应商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④具有依法交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对供应商的限制

①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供应商组成联合体

①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③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④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采购人员的回避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

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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