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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委托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上好佳 2020/09/23 10:57:45 字体:

备考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你,今天学习了吗?网校为大家准备了2021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今天的学习就从多掌握一个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开始吧!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预习知识点

知识点:委托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

通常,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如果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是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应关注委托方将消费品收回后如何处置: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准予按规定扣除;②用于直接出售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解释】举例:甲烟厂将烟叶委托乙公司加工成烟丝,甲公司收回烟丝时需要向乙公司支付消费税30万元,消费税30万元应当计入哪里?关键看甲公司收回的烟丝作何用途:①假设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公司收回烟丝时,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甲公司最终出售卷烟时需要交消费税100万元,即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100”,与原来借方的消费税30万元相抵,则甲公司销售卷烟时交的消费税是70万元。加上之前的30万元,共计100万元的消费税,没有重复计税;②假设用于直接出售或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收回烟丝时,直接将消费税30万元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中
【拓展】怎样理解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直接出售”?
【解答】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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