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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知识点《经济法》:国有独资公司(08.1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2 11:58:12 字体:

  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职权的行使:

  董事会

  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政府

  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整理的论坛学员分享的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让我们把握住今天,把握住最后的时间努力吧!祝您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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