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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诉讼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任任任 2019/08/20 14:12:02 字体:

无论有多困难,都坚强地抬头挺胸,人生是一场醒悟,不要昨天,不要明天,只要今天。活在当下,放眼未来。人生是一种态度,心静自然天地宽。不一样的你我,不一样的心态,不一样的人生。每天搞定一个中级会计经济法知识点,慢慢积累会有属于自己的一本书。中级会计经济法诉讼程序知识点来了!

中级知识点

中级会计经济法——诉讼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1. 起诉条件:

第一审程序起诉条件

【提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 普通程序VS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1)程序:7日内立案→5日内通知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5日内发送原告

【提示】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开庭且公开

【注意】不公开审理的情形:①涉及国家秘密;②涉及个人隐私;③法律另有规定;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提示】仲裁是开庭不公开。

简易程序

(1)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程序:口头起诉,独任审理,可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不受普通程序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提示:已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1)概念: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提示】不是所有的判决和裁定都能上诉的。

(2)上诉期限:判决送达15日;裁定送达10日内

(3)两审终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不得再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

1. 法院启动再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 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提示】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3)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①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③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四)执行程序

1.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 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2)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我相信没有人会完全满足于自己的现状,筑梦踏实,我们的理想永远在前方,而同时,做好脚下的事。我们一定可以顺利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享受自己的财会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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