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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7 16:18:0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条例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

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二)其他减免税规定

1.保险企业和产品减免税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期1年以上(包括1年期),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

(2)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3)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营业税。

(4)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2.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2)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3)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者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3.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4.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

5.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其他税种: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7.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8.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9.自2004年8月1日起,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的军队空余房产,在出租时必须悬挂《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以备查验。

10.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1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上述主体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12.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14.在京外国商会收取的会员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的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15.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16.公司从事金融资产处置业务时,出售、转让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出售、转让债权或将其持有的债权转为股权不征收营业税;销售、转让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计税。(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7.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18.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19.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不征收营业税。

20.单位或个人出租境外的属于不动产的电信网络资源(包括境外电路、海缆、卫星转发器等)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1.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大庆、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合肥、南昌、厦门、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深圳、重庆、成都、西安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25.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6.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7.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28.对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29.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30.对经铁道部或者各铁路局批准改制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含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自改制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31.自2011年起,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2.对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以及价差补贴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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