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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城建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7 16:14:31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城建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一、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4.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外合作油(气)田所在地在海上,适用1%的税率。

5.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当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是,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涉及计算时,题目中会说明企业所在地等相关信息,据以选择适用税率。

二、计税依据

1.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包括查补的“三税”税额,但不包括查补三税时对三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所谓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免征或者减征“三税”,也就要同时免征或者减征城建税——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4.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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