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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一般收入的确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2 14:57:37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劳务收入:提供营业税劳务或增值税劳务、服务。

  3.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

  (1)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1)为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

  (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

  【解析1】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

  【解析2】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9.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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