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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反垄断行政执法
反垄断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两个基本类型:一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构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1.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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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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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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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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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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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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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执法机构,是关于反垄断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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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垄断调查措施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3)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和资料;
(4)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3.反垄断调查程序
(1)立案。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可依举报人举报对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也可依职权主动立案。
(2)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3)处理。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4.经营者承诺
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恢复调查:
(1)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2)作出中止调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实的信息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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