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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试用买卖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2 14:14:4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试用买卖

  (1)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2)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①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4)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5)买受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也可以视为同意购买。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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