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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2 13:59:38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出资的收回

  【基本法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1)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2014年新增)

  (2)管理人有权依法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2014年新增)

  2.“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业财产

  【基本法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非正常收入”(2014年新增)

  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以下收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上述规定中的非正常收入:

  ①绩效奖金(返还后形成债权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②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返还后,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③其他非正常收入(返还后形成债权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014年新增)

  3.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2)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3)管理人拟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或者与质权人、留置权人协议以质物、留置物折价清偿债务等方式,进行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4.管理人的责任与债权人的救济(2014年新增)

  (1)管理人负有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的责任。

  (2)管理人怠于追收,债权人的救济

  ①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的,债权人会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人民法院对其请求应予支持。

  ②代表全体债权人、为全体债权人利益直接起诉

  管理人不予以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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