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下载APP
接收最新考试资讯
及备考信息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合同的撤销权及其实施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一)可撤销的行为
1.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
2.放弃债权担保
3.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4.无偿转让财产
5.低值高买、高值低卖: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收购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
(二)行使
当事人 | 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 |
效力 | 处理 | 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无优先受偿权。 |
费用 | 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
范围 |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
管辖 | 由被告(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
期限 |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5年为除斥期间) |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
套餐D大额券
¥
去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