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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3/31 14:24:4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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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一)两阶段审查

  1.第一阶段:初步审查(30日)

  (1)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不得延长),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2)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则进入第二阶段审查。

  2.第二阶段审查(90日+60日)

  (1)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3)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1)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虽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抗辩制度)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1)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2)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

  4.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注册会计师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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