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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 当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
两种主要形式 |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
适用范围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
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关系 | 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
其他规定 | (1)先行告诫,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对纳税人已缴纳税款,但拒不缴纳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以单独对纳税人应缴未缴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会减少其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者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4)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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