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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4:47:18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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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1.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

  2.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相关链接】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

  3.重整计划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不论由谁制定的重整计划,均由债务人自己执行)。

  4.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而非人民法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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