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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和解协议的效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7/20 15:21: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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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和解协议的效力

  (1)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2)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4)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6)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不予退回,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其原债权所受的和解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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