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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备考指导:公司决议方式的总结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03 18:00:35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决方式

  1、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决议,通过方式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自行约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全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全体”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二、上市公司的表决方式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全体”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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