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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复习资料:契税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14 10:31:45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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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契税税收优惠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4.新增: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二、特殊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2.企业股权重组:(1)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2)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

  4.公司分立:公司依法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

  5.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免征。

  6.企业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的,减半征收,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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