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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不可抵销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1 16:31:5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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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不可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已知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而负担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权的,抵销无效。

  (3)已知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而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以抵销方式个别清偿上述债权的,抵销无效。

  (4)股东的破产债权,不得与其欠付的注册资本、抽逃出资等相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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