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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经济法》复习资料:公司合并中的股东权保护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8/28 19:50:59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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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公司合并中的股东权保护

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决议
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股东如果在股东会对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时投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在收购其股份后,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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