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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公司的利润分配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1/23 17:00:19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的利润分配

1.利润分配的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利润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

(2)缴纳所得税;

(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4)提取法定公积金;

(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公司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的依据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解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分配利润。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公司持有的,尚未注销、转让或奖励职工的股份。

3.公积金

(1)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①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其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②任意公积金--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提取。

(2)公积金的用途。

①弥补亏损。

【解释】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②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解释】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没有比例的限制。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预习第六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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