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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复习资料:财产归属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11/30 14:38:44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学习中的遇到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备考有帮助,学习中遇到问题,可以去网校论坛讨论或去所报课程答疑板提问。

  知识点:财产归属

  1.所有权:

租赁期间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期间届满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2)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2.善意取得:

  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3)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4)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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