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应纳税额的计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4 16:41:08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十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规定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详细内容参见教材

  1.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1)定额或定率扣除;(2)次的规定;(3)税率20%,但有加成征收。

  2.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注意以下问题:(1)定额或定率扣除;(2)次的规定;(3)税率20%,但有税额减征30%; (4)关于合作出书问题,纳税顺序:先分钱,后扣费用,再缴税。

  3.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重点掌握内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税率征收。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中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营业税、城建税、2费、房产税)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无转租收入不扣此项)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下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②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问题

  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其他内容参见教材341~360页:

  1.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1)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发放年终奖当月工薪不够缴税标准: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示】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注: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1)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个人所得税。

  3.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只由雇佣单位一方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中方工作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缴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可归纳为下表: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1~5年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另有规定

  5.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6.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8.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1)缴费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①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上述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①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规定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征税。

  9.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房屋赠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房屋赠与
税务处理
(1)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
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20%
(3)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
应纳税额=(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11.关于沪港通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新增)

  (1)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 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按照2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

  1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新增)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一章知识点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