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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预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12/14 09:53:44 字体:

  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目前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网校预习计划表来安排自己的学习进度。以下是网校依据2015年注会教材,整理的注会各科目知识点,用于预习阶段学习,祝大家备考愉快!

第十章 企业所得税法

  知识点: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解析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为: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二者之一。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提示】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对象结合:

  

  2.所得来源的确定

所得形式
所得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三)税率

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l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
10%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相关链接: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第十章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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