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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横向垄断协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6/08/23 09:50:3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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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点:横向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除了赤裸裸地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划分市场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价格进行“固定”(如单价为250元)。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案例】甲(生产商)在销售商品给乙(销售商)时,对乙将商品转售给丙的“最低价格进行限定”(如单价不得低于250元)。

  【解释】《反垄断法》明确禁止的是价格纵向垄断协议。此外,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还可认定其他类型的非法纵向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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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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