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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预习:合同的三种履行抗辩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3/12/27 15:54:27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知识点:合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二、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对方请求履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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