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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23 17:09: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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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练习题,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

债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 
撤销权 
适用条件 
怠于行使金钱给付义务的到期、合法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①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而且第三知道(±30%) 
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延期 
已经到期 
是否到期均可 
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 
诉讼中的第三人 
债务人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 
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优先受偿权 
无 
费用承担 
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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