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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企业重组业务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1/28 13:39:47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企业重组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交易,常见的如企业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这些事项在税法中统称为企业重组,那么企业重组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呢?我们就企业常见的债务重组业务进行分析。

一、政策规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企业重组业务作出界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在税务处理中债务重组的关键就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对此作出让步。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债务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规定如下: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三)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例】a公司欠b公司1000万元无力偿还,经双方商定计划进行债务重组,将债权转为股权,债务重组协议中约定股权价值为800万元。

【会计处理】对债务人a公司

借:应付账款—b  1000万

  贷:实收资本  800万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00万

对债权人b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a  800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200万

  贷:应收账款—a  1000万

【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中:分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a公司以800万元清偿1000万元的债务,a公司确认200万元的债务重组所得,b公司确认200万元债务重组损失;同时b公司以800万元现金对a进行投资,a公司实收资本增加800万元,b公司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a公司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实收资本增加800万元;b公司不确认债务清偿损失,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税会差异】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中,债权转股权,a公司和b公司分别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和损失,税会无差异。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中,债权转股权,会计上确认利得和损失,税法中不确认,存在税会差异,在纳税申报时a公司纳税调减200万元,b公司纳税调增200万元。a公司的债务重组所得200万元被永久的免除,b公司的债务重组损失延长到以后转让股权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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