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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包装物押金的计税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09 18:29:1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包装物押金的计税规定

首先要明确相关的两个概念:包装费(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的价款)和包装物租金都是细则列明的价外费用,应该做价税分离后计税;适用税率按所包装货物的税率执行。

对于包装物押金,按以下原则掌握:

(1)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2)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一年以内,超过约定期限的,并入销售额征税;

(3)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4)对销售黄酒、啤酒以外的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征税时注意两点:一是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二是征税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

例如,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并开具普通发票总计收取金额93600元;另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尚未逾期),此业务酒厂应计算的销项税额是多少?根据上述原则,销项税额=[93600÷(1+17%)+2000÷(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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