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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10 14:26:01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资源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

4.尾矿再利用不征收资源税。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二、出口应税产品不退(免)资源税的规定

【链接1】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链接2】此规则同城建税的规定。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的当天。

【链接】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消费税基本相同。

四、纳税地点——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个地点:开采地、生产地、收购地。具体情况: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总结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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