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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关税减免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11 11:26:54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关税减免规定

一、减免税分类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临时减免税三种类型。

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二、法定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十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十二)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三、特定减免税:九项。

四、临时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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