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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11 16:12:14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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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内幕交易行为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行为特征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内幕交易行为。

(二)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应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见前述持续信息公开一节中临时报告涉及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三)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1.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

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1)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2)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3.责任推定

只要监管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确认内幕交易行为成立:

(1)《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4)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5)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当事人如果想否认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就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对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的相关证券买卖行为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的可能。

4.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况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3)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四)短线交易

1.《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主要目的是限制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从事内幕交易,不论其是否知悉内幕信息、也不论其是否利用了内幕信息,一概将其在6个月内交易的收益收归公司所有。这被称为“短线交易归入权”,该条运用简洁的方法没收上述人员的短线交易利润,主要是因为发现内幕交易的成本太高。

2.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规则》中对时间的计算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例如,上述人员在2月1日、10日分别买入了本公司5万股和10万股股票,在8月2日全部卖出,则以2月10日最后一次买入的10万股作为起算时点,按照10万股来计算短线交易的利润。卖出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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