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6.90 苹果版本:8.6.90
开发者: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2015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2/12 13:57:18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股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一定程序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股权而成为公司股东或增加持有公司的出资额。股权转让具有以下特征:

1.股权转让是一种股权交易行为。转让人通过股权转让获得一定的对价收益或者将股权作为一种财产出资成为另一个公司的股东。

2.股权转让不改变公司的法人资格。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发生变化,公司的法人资格不发生变化,公司的财产不发生变化,公司以其财产对外承担的责任也不发生变化。

3.股权转让是一种要式行为。非经法定转让程序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

与股份有限公司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最符合自己意愿的股权转让程序,只有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限制条件,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转让。

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相关考点】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的,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三)股权转让的程序

1.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权转让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股东重新签发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2.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的,除了新股东要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外,其他手续与转让手续相同。即使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也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四)股权回购请求权

1.为维护少数股东权益,《公司法》设置了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即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2.《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3.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五)未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1.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如果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则会给受让股东造成损失。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之规定,对于上述情况,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取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这就是说,需要考察第三方在受让原股东处分的股权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如果构成善意取得,则最终获得该股权;否则,原股东处方股权的行为无效。

2.如果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的,受让股东可以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受让股东还可以要求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30467号 京ICP证030467号-1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3314号

正保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