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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5/02/27 15:00:15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丧失及补救

(一)票据丧失概述

1.方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

2.路径:(1)先挂失止付,再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2)先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再挂失止付;(3)直接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

(二)挂失止付

程序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
2.挂失止付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
(1)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效。
(2)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链接】若收到止付通知书,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3.付款人在收到通知书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止付。 
适用票据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②支票;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注意】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三)公示催告

1.定义:指法院根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不确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法院将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一种非诉讼程序。

2.适用的票据种类:

适用公示催告 
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不适用公示催告 
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 

3.程序:

(1)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停止支付,直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2)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

(3)如果该票据就是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如果该票据并非申请人公示催告的票据,法院应“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链接】法院并不在该程序之下对申请人与申报权利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实体审理,申请人如欲主张票据权利,可以向对方提起普通民事诉讼。

(4)公示催告期届满,且无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事由,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四)提起民事诉讼

三种与票据权利有关的民事诉讼:票据返还之诉、请求补发票据之诉、请求付款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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