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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03 11:09:41 字体:

为了帮助广大学员备战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保会计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知识点,希望能够提升您的备考效果,祝您学习愉快!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知识点:票据抗辩中物的抗辩

(一)票据抗辩概述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上记载的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事由对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中的“物的抗辩”

票据上的物的抗辩,又称绝对的抗辩,是指票据所记载的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所主张的抗辩。其具体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三类:

1.票据所记载的全部票据权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为因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

(2)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最主要的情形是,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本票出票人、支票付款人已经全部履行了其债务的,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义务均消灭。

2.票据上记载的特定债务人的债务不存在

(1)签章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票据行为无效,不承担票据责任。

(2)狭义无权代理情形下,本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或者仅对不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3)票据伪造的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4)票据被变造时,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可以拒绝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5)对特定债务人的票据时效期间经过,其票据债务消灭。

(6)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因为持票人未进行票据权利的保全而丧失。

根据《票据法》规定,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并不存在,票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原则上仍然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3.票据权利的行使不符合债的内容

(1)票据权利人行使其权利的时间、地点、方式不符合票据记载或者法律规定。

(2)法院经公示催告后作出除权判决的,票据权利人持票据(而非除权判决)主张权利的。此种情形下,虽然除权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人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是其票据本身已经失效,不可以再作为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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