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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知识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责任分类:
发行人或上市公司的董监高 |
过错推定责任:应当承担,除非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 |
董监高之外的其他人 |
过错责任: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才承担(如实际承担董监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直接导致违法;指使;直接授意、指挥或隐瞒)。 |
(2)处罚的轻重:
从轻或减轻处罚 |
(1)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 |
(1)当事人对设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
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
(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
从重处罚 |
(1)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甚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
2.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 |
无过错责任:只要虚假陈述,应当赔偿。 |
(1)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过错推定责任: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连带→(能证明)免责。 |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过错责任:有过错的,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免责→(能证明)连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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