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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5/03/13 15:33:14 字体:

为了方便备战2015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个人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办法

  1.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员工在行权日之前,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解析】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3.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提示】个人将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而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依法缴纳税款。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员工接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

  (2)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纳税。

  (3)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权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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